2012年3月12日 星期一

101年度桃園縣保母托育費用補助-申請須知


服務依據:行政院100年12月27日修正核定之「建構友善托育環境~保母托育管理與托育費用補助實施計畫」。
服務目的
提供家庭托育費用補助,協助家長兼顧就業及育兒問題,以減輕家庭照顧及經濟負擔。服務對象:1.一般家庭:
   申請人經稅捐稽徵機關核定之最近1年綜合所得總額合計未達申報標準或綜
   合所得稅稅率未達20%者,且父母(或監護人)雙方或單親一方皆就業,或父
   母一方就業,另一方因中重度身心障礙、或服義務役、或處 1年以上之徒刑
   或受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1年以上且執行中,致無法自行照顧家中未滿
   2歲幼兒,而需送請社區保母系統或托嬰中心保母人員照顧者。

2.弱勢家庭:   中低收入戶(須檢附中低收入戶證明)、低收入戶家庭(須檢附低收入戶證明)
   、家有未滿2歲之發展遲緩或身心障礙幼兒之家庭(須檢附發展遲緩證明文件
   或身心障礙手冊)、特殊境遇家庭(依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認定)、高風險家
   庭(依推動高風險家庭關懷輔導處遇實施計畫認定),父母(或監護人)雙方或
   單親一方皆就業,或父母一方就業、另一方因中重度身心障礙、或服義務
   役、或處1年以上之徒刑或受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1年以上且執行中,
   致無法自行照顧家中未滿2歲幼兒,而需送請社區保母系統或托嬰中心保母
   人員照顧者。
3. 三位子女以上家庭:
     (1)三位子女以上一般家庭:戶籍登記為同一母親或父親,有三位以上子女
          之家庭,其未滿2歲幼兒需送請社區保母系統或托嬰中心保母人員照顧
          者。
     (2)三位子女以上弱勢家庭:中低收入戶(須檢附中低收入戶證明)、低收入
         戶家庭(須檢附低收入戶證明)、家有未滿2歲之發展遲緩或身心障礙
         幼兒之家庭(須檢附發展遲緩證明文件或身心障礙手冊)、特殊境遇家
         庭(依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認定)、高風險家庭(依推動高風險家庭
         關懷輔導處遇實施計畫認定),戶籍登記為同一母親或父親,有三位以
         上子女之家庭,其未滿2歲幼兒需送請社區保母系統或托嬰中心保母人
         員照顧者。


服務標準:1.一般家庭:符合前述條件者補助每位未滿2歲之幼兒每月最高3,000元。
2.弱勢家庭:符合前述條件者,「中低收入戶」補助每位未滿2歲之幼兒每月
    最高4,000元;「低收入戶、家有未滿2歲之發展遲緩或身心障礙幼兒之家
    庭、特殊境遇家庭、高風險家庭」補助每位未滿2歲之幼兒每月最高5,000
    元。
3.三位子女以上家庭:    (1)三位子女以上一般家庭:符合前述條件者補助每位未滿2歲之幼兒每月
        最高3,000元。
    (2)三位子女以上弱勢家庭:
符合前述條件者,「中低收入戶」補助每位未
        滿2歲之幼兒每月最高4,000元;「低收入戶、家有未滿2歲之發展遲緩或
        身心障礙幼兒之家庭、特殊境遇家庭、高風險家庭」補助每位未滿2歲之
        幼兒每月最高5,000元。


申請方式及應備文件
申請人為受托幼兒之父、母或監護人。第一次申請及新年度開始均須提送審查(應備文件如為影本,須加註與正本相符,並蓋私章)。除本須知所規定之應備文件外,各縣政府社會局得視轄內需要或申請案件特殊情況,另請申請人提送其他證明文件。
1.一般家庭:
   (1)申請表(格式範例如表一)。
   (2)幼兒全戶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影本,如父、母或監護人未與幼兒同戶籍
       ,則需補附身分證影本。
   (3)與保母簽訂之托育契約書。
   (4)申請人(父、母或監護人)之郵局帳戶封面影本。
   (5)家庭總所得文件:
       申請人免附證明文件,由內政部兒童局向財政部財稅資料中心查調已審
       核完竣之最近年度申請人綜合所得稅稅率,是否未達申報標準或綜合所
       得稅稅率未達20%者。
   (6)就業證明文件:
       由內政部兒童局向財政部財稅資料中心查調已審核完竣之最近年度申請
       人所得資料,如申請人有「薪資所得」(50)、或執行業務所得(9A)、或
       稿費所得(9B)所得紀錄,則申請人免附就業證明文件;如查無前三項之任
       一種,則申請人需附檢附3個月內之就業證明(如任職單位所開立之在職證
       明或薪資單,或勞工(農、漁民)保險證明)。
    ⑺申請人一方就業,另一方未就業之家庭,須再補附未就業者之相關證明
        文件:中重度身心障礙手冊、服義務役證明、在監服刑或受保安處分證
        明。
2.弱勢家庭:
   (1)同一般家庭應備文件(1)~(4)、(6)。
   (2)家庭狀況證明文件:中低收入戶證明、低收入戶證明、幼兒1年內之發展
       遲緩證明文件、幼兒有效期間內之身心障礙手冊、特殊境遇家庭證明、
       高風險家庭證明文件(由地方政府依推動高風險家庭關懷輔導處遇實施
       計畫認定)。
3.三位子女以上家庭:
  
(1)三位子女以上一般家庭:
       
①同一般家庭應備文件(1)~(4)。
        ②戶政單位核發之第三胎(含)以上兒童發展證明卡(無則免附)。
    (2)三位子女以上弱勢家庭:
        ①同一般家庭應備文件(1)~(4)。
        ②戶政單位核發之第三胎(含)以上兒童發展證明卡(無則免附)。
        ③家庭狀況證明文件:中低收入戶證明、低收入戶證明、幼兒1年內之發
            展遲緩證明文件、幼兒有效期間內之身心障礙手冊、特殊境遇家庭證
            明、高風險家庭證明文件(由地方政府依推動高風險家庭關懷輔導處
            遇實施計畫認定)。
服務流程:1.申請人應於托育事實發生日起15日內檢齊應備文件送交幼兒托育地點之社
   區保母系統或托嬰中心初審。
2.社區保母系統或托嬰中心應於申請人備齊資料5日內(以送達日起算)完成初
   審並登錄全國保母資訊網。
3.經初審無誤後送交縣政府社會局複審,複審無誤後,按季或按月匯入申請
   人帳戶中。
4.申請人於每月25日前備齊且送達者於次月進行資料比對及審核。
5.申請本項補助托育期間超過半個月、不滿1個月者以1個月計,未達半個月
   者以半個月計。


申請期日:1.其補助日期自托育事實發生日起算。
2.逾時送件者補助日期自社區保母系統或托嬰中心收件日起算(以料備齊為準)
 
注意事項:1.申請人須於規定之時間內繳齊所有應備文件,以免延誤補助審核時間,影
   響申請人自身權益。
2.受補助期間不得同時重複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津貼、父母未就業家庭育兒
  津貼
及其他政府同性質之補助,違反前述規定,應繳回補助金額。申請人
   如意圖不法取得本補助金額而提供不實審核資料,致地方政府陷於錯誤核
   撥,除須繳回本補助金額外,亦受刑法第339條第2項詐欺得利罪追訴處罰
   。 


資料來源:桃園縣政府社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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